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应当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如何进行分类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购买日存在的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等相关因素进行分类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并中如涉及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且在购买日对合同条款作出修订的,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修订的条款和其他因素对合同进行分类。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以购买日之前所持被购买方的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购买日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该项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将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下同)转入当期投资收益。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涉及其他综合收益的,与其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转为购买日所属当期投资收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四、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对于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对于处置的股权,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其账面价值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相关金融资产。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原有子公司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按有关成本法转为权益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处置后的剩余股权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本解释发布前递延所得税资产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六、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本解释发布前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七、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构成)内发生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一)结算企业以其本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除此之外,应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结算企业是接受服务企业的投资者的,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应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接受服务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时确认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负债。
(二)接受服务企业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其本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接受服务企业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股份支付交易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九、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关于融券业务,证券公司融出的证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有关规定,不应终止确认该证券,但应确认相应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证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确认相应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
本解释发布前融资融券业务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十、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财会[2008]11号)的规定,对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认股权,单独确认了一项权益工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认股权持有人没有行权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持有人到期没有行权的,应当在到期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本解释发布前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十一、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委,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各位委员: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解决会计准则执行中的问题,实现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与等效,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请各地组织征求本地区上市公司、国有及其他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9年5月31日前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二处王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7
传真:010-68552527
邮箱:wanghong@mof.gov.cn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会计司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征求意见稿)
一、企业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集团内发生的结算方和接受服务方不是同一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结算企业以其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以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的权益工具结算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接受服务企业应当区分有无结算义务进行处理,具有结算义务且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同一企业集团内其他企业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没有结算义务或授予本企业职工的是本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应当将该股份支付交易作为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企业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期间发生的同一企业集团内涉及不同企业的股份支付交易,适用于本规定。
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如何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分类?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购买日,购买方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结合有关合同条款、经营政策、并购政策相关因素,对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进行恰当的分类。购买方应当就被购买方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套期关系的指定、混合工具的分拆等存在的相关条件进行复核、评价,判断是否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调整;租赁合同和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在购买日作了修订的,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企业于2010年1月1日及以后期间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适用于本规定。
三、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对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部分股权所形成的资产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子公司的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如何对剩余股权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在每一单项交易发生时,应当确认投资形成的资产。投资企业在持有被投资单位部分股权基础上通过追加投资取得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的股权,应当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其他综合收益中与在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相关的部分(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应当结转至当期损益。购买方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其在购买日之前已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的公允价值、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产生的相关利得或损失的金额。
企业因部分处置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子公司控制权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于丧失控制权日对剩余股权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于2010年1月1日以后期间发生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交易,适用于本规定。
四、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财务担保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等规定,结合担保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后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担保公司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本解释发布前担保业务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五、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
答: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企业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分为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两类,一般包括资格审查、签订合同、开立账户、评估授信、融资融券交易、偿还资金或证券等环节。
关于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均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证券公司融出的资金,应当确认应收债权,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收入;客户融入的资金,应当确认应付债务,并按照合同约定确认利息费用。
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并代客户买卖证券时,应当作为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证券公司及其客户)发生的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会计信息。